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马宇光及其注册公司北京中经决策鑫国研经济咨询中心造谣侵害我中心负责人名誉权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审判决,判处被告马宇光及其注册公司北京中经决策鑫国研经济咨询中心造谣侵害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负责人名誉权成立,判决马宇光及其注册公司北京中经决策鑫国研经济咨询中心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向侵权人赔礼道歉,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取证费用、全额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段时间以来,被告马宇光及其注册公司北京中经决策鑫国研经济咨询中心,因长期假冒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官方网站,冒充我中心负责人四处招摇撞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社会声誉。为了消除被告马宇光给我中心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我中心分别于202年2月29日和3月6日在中央党报《经济日报》和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刊登声明予以曝光。4月8日,我中心又在《法治日报》刊登“郑重声明”,进一步曝光马宇光和其注册公司北京中经决策鑫国研经济咨询中心。然而,马宇光对其违法行为和社会监督,不是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停止假冒,而是置若罔闻,不思悔改,甚至挺而走险。他先后在北京中经决策鑫国研经济咨询中心注册多个网站,发布捏造事实,污蔑侵害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负责人名誉的所谓“严正声明”,造成极坏影响,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法庭认为,马宇光及其注册公司北京中经决策鑫国研经济咨询中心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擅自在其公司网站发布所谓“严证声明”,捏造事实,编造谎言,侵害他人名誉,给他人生活和精神造成不良影响,遂作上述判决。